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证据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新出现的证据;二是在一审结束前就已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客观原因无法知道该证据已出现的情形。这是考虑到不能因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过错或客观限制,就忽视一些有证明力的证据,否则可能导致裁判失衡,违背诉讼机会均等和司法裁判公正的原则。 另一种情形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仅针对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曾提出过该申请,而在二审程序中再次提出的情况,不包括一审未曾提出申请的情况。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认定标准。比如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若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不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不包含在“客观原因”范围内。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这些认定标准都有相应规定。通过这些标准来综合判断证据是否能作为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以保障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举证期限:就是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 证据价值: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法院释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一些法律问题、诉讼程序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