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还没最终判决前,先让一方拿到一部分钱或者先让对方做或者不做某些事。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可能会面临急迫的困难,如果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执行,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上的困难,法律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 申请先予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比如,一个老人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如果不先予执行,老人可能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其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 申请先予执行的流程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根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申请先予执行也需要谨慎考虑,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