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条件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打一场民事官司,法院给定了举证期限。但我现在遇到些麻烦,有些关键证据收集起来比较困难,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延期举证啊?延期举证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时间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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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延期举证是指当事人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没办法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从而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的时间。 先说延期举证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这里说的“确有困难”,是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为客观的、没办法克服的难题,没办法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比如证人外出还没找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更多时间、有关部门不配合、对方当事人阻碍等情况。像有关部门不配合、对方当事人阻碍这些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民诉法》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且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得提供证明材料。另外,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这是延期举证的形式要件。要是没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就会被视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没申请延期,也没提供证据的,就会被视为放弃举证,证据可能会面临失权的后果。 接着讲讲延期举证的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举证延期申请的期限没有明确限制规定,在法院实务中,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一审普通程序按不少于15日来确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如果涉及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日会相应顺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要是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还是有困难,还能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不过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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