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约是什么意思?


免责条约,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或者协议里,双方提前约定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不用承担某些责任。它的存在就像是给合同双方上了一道“保险锁”,让大家在某些风险出现时,有一个事先的责任划分。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免责条款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如果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要把免责条款清晰地告知对方,不然对方可以不认这个条款。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也规定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要是免责条款想免除一方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或者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举个例子,如果一家美容院在合同里写着“美容过程中造成顾客任何人身伤害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不能通过合同来随意排除。 另外,免责条款要有效,还需要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免责条款的设置明显偏向一方,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一些商家在合同里设置了非常苛刻的免责条款,让消费者几乎承担了所有风险,而自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免责条约虽然在合同中很常见,但它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