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问题对民法有哪些冲击,21世纪民法又是如何回应的?

我在做和环保相关的项目,发现很多时候在处理一些环境纠纷时,民法好像不太够用。想了解下现在环境问题到底给民法带来了哪些方面的冲击,还有进入21世纪后,民法针对这些冲击采取了什么样的回应措施,让我在处理问题时有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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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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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冲击体现在多个层面。 从主体角度来看,传统民法强调个体本位,以个人权利和意思自治为核心。但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传统民法主体制度难以充分应对。例如,环境破坏可能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更广泛区域内居民的生活和健康,这些居民作为分散的个体,在传统民法主体框架下,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赋予了自然人权利能力,但在环境权益方面,个体的力量往往较为薄弱。 在权利客体方面,传统民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环境资源的一些要素,如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等,难以用传统的有体物概念来涵盖。环境资源具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多重属性,传统民法对其价值的认识和保护相对不足。例如,对于森林资源,传统民法可能更关注其木材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 归责原则上,传统民法以过错责任为主,即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复杂,受害人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比如,一些化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可能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转化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损害,受害人难以准确判断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证明企业的过错。这使得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1世纪民法针对这些冲击做出了积极回应。 在主体制度上,民法开始重视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使得一些环保组织等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弥补了个体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 在权利客体方面,民法逐渐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保护范围。《民法典》在物权编中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体现了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重视。同时,一些地方立法也开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进行量化和赔偿。 归责原则上,民法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破坏,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此外,民法还加强了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综上所述,21世纪民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调整,积极应对环境问题带来的冲击,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实现民法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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