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能否作为后案证据使用?
我之前有个官司,法院在判决书里有经审理查明的部分内容。现在我又遇到新的官司,感觉之前查明的内容对现在这个案子有用,就想问问这部分能不能当作现在这个案子的证据来用啊?心里有点拿不准,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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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后案证据使用,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这部分内容是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陈述以及调查核实等方式,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它是法院基于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客观性。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后案的证据使用,并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后案的当事人可以不用再对这些事实进行举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可以无条件地在后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一方面,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可能不同。如果前案的审理查明内容与后案的关联性不强,或者并不能直接证明后案的待证事实,那么它在后案中的证明力可能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后案的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前案审理查明的事实,那么前案的这部分内容就不能在后案中作为证据采信。 在实际操作中,当一方当事人试图将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作为后案证据时,需要向法庭说明该部分内容与后案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并提交前案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材料。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最终确定是否采纳该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后案证据使用,但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在使用时,要充分考虑其与后案的关联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反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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