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什么罪?
我在看刑法相关内容时,看到了第338条,但不太清楚它规定的是什么罪。我想了解一下这一条具体涉及的罪名,以及这个罪名的大概情况,这样我能更好地理解刑法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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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 简单来说,污染环境罪就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就是说违反了像《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国家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比如企业明明知道排放污水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却为了节省成本,偷偷把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里,导致河水被严重污染,水里的鱼虾大量死亡,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也受到影响,这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通常是指污染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生态破坏、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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