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了该怎么判?


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的房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有协议约定的情况** 如果双方在购房时或者恋爱期间,就房产的归属、份额等问题签订了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在分手时,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分割房产。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约定。例如,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各占一定的份额,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这里说的是夫妻,但恋爱期间的类似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 1. **平等协商分割**: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协议,那么首先应当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划分。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情况、对房产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或者房产的归属。 2. **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要是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出资比例等,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划分。例如,一方出资较多,对房产的购买贡献更大,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得一些份额。 **三、不同出资和登记情况下的房产分割** 1. **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一般归出资一方所有。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并未进入到婚姻关系中,所以对于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应当归属于出资一方。另一方如果有出资,则可视情况主张出资部分的返还。 2. **恋爱期间一方出首付买房,一方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房产为双方共有,具体份额会根据出资和贡献来确定。不动产的设立应以登记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对该不动产所有权为共有的关系。由于恋爱双方还未确立婚姻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为按份共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在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度,从出资额、贷款承担、恋爱时间、方便使用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 3. **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这时的房屋产权方应将房款及相应增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房产因财产支出额度大,一般不被认为是一般性赠予行为。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出资买房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一方出资买房且将名字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可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予,条件就是结婚。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予。所以,对于此类情况的不动产,如果涉及实际出资方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将购房款及相应增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