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该怎么处理?


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通常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离婚时,此房产不应进行分割。这是基于财产的取得时间和登记情况来确定其归属,符合一般的财产归属原则。 其次,若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而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例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购房一方,但要给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 再次,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也为共同债务。不过,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相关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应协商处理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