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法院会采纳吗?
我在一场官司里,对方提交的证据,我对它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是认可的,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会不会采纳这份证据,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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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当一方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时,法院是否会采纳该证据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的概念。证据的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的;关联性是说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意味着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证明目的则是提交证据的一方希望通过该证据来证明的具体事实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其实主要就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当对证据“三性”认可时,说明该证据具备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本条件。 然而,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纳证据并采信其证明目的时,还会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即使一方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法院会根据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该证据能否达到提交方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如果该证据在逻辑上能够合理地支持提交方的证明目的,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法院有可能采纳该证据及其证明目的。反之,如果证据虽然具备“三性”,但从逻辑和常理上无法得出提交方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法院可能不会完全按照提交方的证明目的来采纳该证据。 所以,仅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不能直接决定法院是否采纳证据及其证明目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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