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什么?
我在一场纠纷里涉及到了鉴定环节,拿到首次鉴定结论后,我觉得这个结论不合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做些什么,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还是有其他的途径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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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在法律上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在原鉴定存在问题或者当事人对原鉴定结果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再次进行鉴定以确定事实的过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比如,如果鉴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资质,或者在鉴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像应该回避的鉴定人员没有回避等,又或者鉴定所依据的数据、材料明显不充分,这些情况下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会准许。 此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如果鉴定结论只是存在一些小的瑕疵,并非严重到需要全部推翻重新鉴定的程度,法院可能会要求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来完善。所以,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来决定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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