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办?
我受了工伤,去做了初次鉴定,可结果不太符合我的预期。我想知道要是对这个初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话,具体该怎么做呢?是有什么特定的流程要走,还是有相关的部门可以去反映情况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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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不用过于着急,法律为大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这里所说的再次鉴定,是给对初次鉴定有异议的一方一个进一步申诉的机会,由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再次审查和判断,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申请再次鉴定时,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经过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后,结果就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另外,除了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要区分清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工伤认定结论方面的异议,而再次鉴定针对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异议。总之,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和途径,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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