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名工伤职工,之前进行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我对复查鉴定的结果不太满意。我不清楚接下来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也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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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申请再次鉴定。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其次,关于再次鉴定的一些具体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时,除了提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的材料外,通常还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的结论原件加复印件。在鉴定程序和期限上,同初次鉴定类似,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在接收到申请后60天内做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同样需要经历通知工伤职工到场抽取专家、专家提出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时间上,要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申请复查鉴定的主体,可以是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理由方面,需要申请人认为伤情情况发生了变化才能提出申请;在级别上,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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