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以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能顺顺利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它们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没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他们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十二小时;要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不能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指的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他不会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还能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还有羁押期限到了,可案件还没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并且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时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能到37日。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也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再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要是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就要依法逮捕。不过,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