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什么时候?
我最近了解到刑事拘留这个概念,对它的期限起算日期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具体是从被抓当天开始算,还是另有规定。我身边也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可以咨询,就想问问这刑事拘留期限到底从哪天开始计算呀,希望能有个详细明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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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日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期限是从被抓获开始的次日起算。 通俗来讲,假如一个人在1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那么这个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日并不是1月1日,而是1月2日。 另外,刑事拘留的期限有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整个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如果超过37天仍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同时,关于期间计算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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