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程序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一个案子,嫌疑人被羁押了。听说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程序到底是咋规定的。是啥情况能重新计算,又该走啥流程,有没有时间限制这些,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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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由于出现新的情况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等原因,导致需要对原有的羁押期限进行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程序一般如下:首先,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然后,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就可以按照新的期限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侦查。 此外,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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