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侦查时间不够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个延长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截止,具体的计算规则是怎样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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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首先,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日期的计算,应当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个月后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止,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这是基础的侦查羁押期限计算。 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这意味着,当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新的期限紧接着之前期限结束的那一天开始算,中间不能有间隔。 相关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存在多种可延长的情况。比如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继续延长二个月 。不同情形下延长的期限不同,但计算方式都是遵循起始日与延长前截止日连续计算这一原则。 另外,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这样的程序规定,也是为了保障侦查羁押期限的合理计算与使用,确保司法程序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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