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身边有人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逮捕了,现在很担心一直被羁押下去,所以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羁押一般得多久啊,在哪些情况下还能延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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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防止对其人身自由的过度限制。 要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是考虑到有些案件情况比较特殊,涉及的调查工作繁多,两个月时间不足以完成侦查工作。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进一步延长羁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另外,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在羁押期间也有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比如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就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不过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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