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四种?
我因涉嫌一起案件被羁押了,听说存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我想知道到底是哪四种情况会导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呢?这关系到我可能被羁押的时长,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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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下面为您介绍常见的四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指的是与原来立案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中其他重大的犯罪事实。比如说,原本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盗窃罪被羁押,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当遇到这种情况时,由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准确身份信息,所以羁押期限要从查清身份开始重新计算。 第三种情况是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例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再移送检察院时,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就会重新计算。 第四种情况是改变管辖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当案件的管辖权从一个司法机关转移到另一个司法机关时,新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会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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