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多久?

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案件到了某个阶段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我不太清楚这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是固定的天数,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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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侦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当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时,侦查羁押期限就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可能再次经历上述一般期限和延长的期限。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每次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都要重新开始计算,每次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最后,在审判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是一个固定的时长,而是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和具体的法定情形,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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