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组织介绍卖淫的事情,对其中未遂的认定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判断是不是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呢?是从行为人的行为动作,还是其他方面去认定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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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在我国,组织介绍卖淫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这两个罪一般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 组织卖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就构成既遂。这里说的“组织行为”,简单来讲,就是为了让卖淫活动顺利开展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策划、指挥等活动。一旦有这些实际行动,不管最终有没有人真的进行了卖淫活动,都算构成了组织卖淫罪既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介绍卖淫罪,只要行为人具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并且实施了介绍的行为,就构成既遂。“介绍行为”通常是指为卖淫者和嫖客牵线搭桥、沟通联系等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没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和行为,就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不存在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而认定为未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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