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该如何认定,在法律上具体是怎样认定的?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碰到了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认定这个问题。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中,到底哪些情形能被认定为未遂,还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一个清晰明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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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的认定,在法律上需要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组织介绍卖淫罪”这一单独罪名,组织介绍卖淫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 对于组织卖淫罪,一般认为它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比如进行了组织、策划、指挥等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因为行为犯侧重于对行为本身的惩处,一旦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就已经完成。例如,犯罪嫌疑人已经制定了详细的组织卖淫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开始召集人员、安排场所等,即便最终因为某些原因卖淫行为没有实际发生,也构成组织卖淫罪既遂。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介绍卖淫罪,同样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构成既遂。例如,某人明知他人有卖淫需求,并且积极为其牵线搭桥,寻找卖淫对象,即使最终卖淫行为没有成功进行,该介绍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规定下,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通常不存在犯罪未遂的认定情况,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相关的组织或介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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