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什么时候结束?

我因为涉嫌一起案件被羁押了,后来又重新计算了羁押期限。我心里特别没底,也不知道这个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啥时候能结束。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这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结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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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结束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羁押期限的概念。羁押期限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的时间限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往往是在一些特定的法律情形出现时才会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指的是与原来立案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当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另有重要罪行时,从发现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所以,在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下,结束时间就是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计算完毕之时。 另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所以在这些情况下,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在相应的审查起诉期限结束时截止。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在审判阶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结束时间也是按照上述审理期限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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