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该如何起算?
我涉及到一起案子,被采取了留置措施。我现在特别想知道留置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从我被留置的当天,还是其他时间呢?我担心算错时间会影响后续事情,所以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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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常用的一项措施,简单来说,就是监察机关为了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 关于留置期限的起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留置期限的起算点是从被调查人被留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之日开始计算。 比如说,某人在2025年1月1日被正式采取留置措施,那么留置期限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留置期限到4月1日就满三个月。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过批准后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也就是到7月1日。所以,留置期限起算的关键在于确定被调查人实际被采取留置措施并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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