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延长该如何计算?
我涉及一个留置案件,相关部门说要延长留置期限,我不太清楚这个延长的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原来留置期限截止日开始算,还是有别的算法?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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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留置期限的延长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一般情况下的留置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正常留置加上延长留置,最长的留置期限一共是六个月。 那么对于留置期限延长的计算,是从原留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延长的期限。比如,监察机关从1月1日开始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正常留置期限到3月31日结束。如果在3月30日,监察机关决定延长留置期限,那么延长的期限就从4月1日开始计算,一直到6月30日,这就是延长三个月的情况。 并且,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一规定保证了留置措施延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也确保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计算留置期限延长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始时间和时长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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