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恶性肿瘤单位需要赔偿吗?
我是一名职工,最近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有责任对我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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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恶性肿瘤,单位是否需要赔偿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果职工所患的恶性肿瘤被认定为职业病,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职工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如果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由单位来承担。 其次,如果恶性肿瘤并非职业病,是职工自身疾病。在医疗期方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并且,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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