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我涉及到一个和留置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留置期限到底从哪天开始算。是从被留置人被带走的那天,还是相关文书下达的那天,又或者是其他时间呢?想弄明白这个起始时间,好确定整个留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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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留置期限的起始计算时间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明留置期限从哪天开始算,但结合相关的法律实践和规定来看,留置期限一般是从被留置人员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起算。 也就是说,当监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宣布留置决定,并实际将其带至留置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一刻起,留置期限就开始计算了。打个比方,如果当事人在3月1日上午10点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带到留置场所,正式开始留置,那么留置期限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后续计算三个月的留置期限时,就以此为起始点。如果需要延长留置期限,也是在这个起始时间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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