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从哪天起算?
我涉及一个案子,相关人员被留置了。我不太清楚留置期限的起始时间到底怎么算,是从被留置人员被带走那天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想弄明白这个起始时间,好对后续情况有个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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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 关于留置期限从哪天起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而留置期限一般是从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宣布采取留置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当监察机关正式对被调查人宣布并实施留置行动,这个时间点就是留置期限的起始点。从这一天开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来计算,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上级监察机关批准,且延长时间同样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监察机关依法、规范地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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