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日期?
我因为一些事情涉及留置情况,现在特别想弄清楚留置期限到底是从哪一天开始算的。我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个起始日期是怎么规定的,这关系到留置的时长,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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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关于留置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而对于留置期限的起始计算,一般是从被调查人被留置到特定场所的当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被调查人带至留置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那一天起,就开始计算留置期限了。这是因为从这一时刻起,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状态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符合留置措施的实际执行起始点。所以,简单来讲,留置期限的起算日期就是被调查人正式进入留置状态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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