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复议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复议终止的情况下,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和正常复议一样有规定时间,还是有其他特殊要求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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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终止意味着复议程序的结束。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限制。 对于正常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而在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中,审理期限的计算有其特殊之处。当出现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时,复议程序就不再继续进行,也就不存在完整的六十日或者延长后的九十日审理期限了。例如,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就会终止。此时,审理期限就截止到准予撤回的时间点。又如,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等情形,行政复议也会终止,审理期限同样截止到相应情形确定的时间。所以,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审理期限以终止情形发生时为准,不会再按照正常的期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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