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 要了解行政复议终止审理期限的计算,首先需要明确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关于审理期限的计算,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通常为六十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而当出现上述法定的行政复议终止情形时,审理期限就截止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止决定之日。 在计算时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中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所以行政复议期间通常也是按照自然日计算,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顺延。 例如,若行政复议机关于1月1日受理了申请,按照六十日的审理期限,原本应在3月2日作出决定。但如果在2月15日出现了申请人撤回申请并被准予的情形,那么此时行政复议终止,审理期限就截止到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