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主要涉及到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 关于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某一方的责任,那么赔偿会按照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侵权人承担的顺序进行。比如,A车和B车发生碰撞,经认定A车负主要责任。A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先由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B车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如果A车有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若还有不足或者A车没买商业险,就由A车车主自己赔偿。 赔偿范围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例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住院,侵权人需要赔偿受害人在医院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因受伤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还要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另外,对于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车辆因事故受损,要按照受损时车辆的市场价值或者合理的修复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