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适用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是专门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是重要的适用法律,当行政复议涉及行政处罚相关问题时,该法能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提供标准。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据该条例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再者是地方性法规。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有所差异,它能更贴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审理涉及地方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会适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某省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涉及该省环保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中就会被适用。 另外,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适用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可以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具体的操作规范。 最后,除了上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还会参考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效力层级相对较低,但在具体案件中也能起到辅助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