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情形?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理解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就详细地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中的听取意见。听取意见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通过一定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相关人员的陈述、申辩等内容,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它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这里明确了行政复议中听取意见的合法方式。 那么,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呢?第一,非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听取意见活动。比如,一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第三方自行组织的所谓“听取意见”,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因为只有行政复议机关才有权力按照法定程序来听取意见,以保证复议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听取意见。行政复议法对于听取意见的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听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都有要求。如果没有遵循这些程序,像临时通知当事人参加,且不给当事人足够准备时间的听取意见活动,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听取意见情形。 第三,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的事项进行的听取意见。行政复议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是对与行政复议无关的其他事情听取意见,那自然也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比如,行政机关就其内部的人事安排问题听取意见,这与行政复议所审查的行政行为没有关联,不能算作行政复议中的听取意见。 总之,只有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行政复议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听取意见活动,才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