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期间有哪些情形应当停止执行?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担心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继续执行会给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想知道在行政复议期间,到底有哪些情形是应当停止执行相关行政行为的呢?了解这些对我来说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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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而在行政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首先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也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它觉得该行为在复议期间继续执行可能不合适,比如发现行为本身存在一些瑕疵或者错误,就可以主动决定停止执行。 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再者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如果觉得继续执行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就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就会决定停止执行。 最后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这里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那么就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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