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什么特殊情况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可行政机关还是继续执行之前的行政行为,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行政复议期间行为不停止执行是不是有例外情况呀,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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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遵循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这一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这个行政行为并不会因为你申请复议就暂停执行。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效率。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比如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意识到该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主动决定停止执行。二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申请人能证明继续执行会给自己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等合理理由时,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四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某些特定的法律可能会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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