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复议行政规则是怎样的?
我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了争议,听说可以申请税务复议。但我不太清楚税务复议行政规则到底是啥样的,比如申请的条件、流程,复议的时间限制这些,想了解下这方面详细的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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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特定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该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在我国,税务复议主要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相关规定。首先是申请复议的范围,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等等,这些行为相对人如果不服,都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人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等。申请的期限方面,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复议的流程上,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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