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复议中,听取意见是保障申请人和其他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复议公正合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里面就涉及到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一些方式。 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是一种重要的听取意见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会到相关地点,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更直接地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也可以听取到相关人员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看法和意见。例如在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会到土地现场,向当地村民、村委会干部等了解征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等方面的意见。 听证则是另一种较为正式的听取意见方式。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会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等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这就像是一场小型的“法庭辩论”,各方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在一些涉及行政处罚数额巨大、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就可能会采用听证的方式。在听证会上,申请人可以详细说明自己认为行政处罚不合理的地方,被申请人则需要对作出该处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说明。这样通过双方的交流和辩论,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