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否可以和解?
我之前对某个行政行为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有了一些沟通,双方都有想和解的意向。我不太清楚在行政复议这个过程中,我们能不能进行和解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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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可以和解的。简单来说,行政复议和解就是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相关争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这意味着,和解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来作出行政决定。比如,在行政处罚中,法律规定了罚款的一定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这个区间内选择具体的罚款数额,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其次,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并且要提交书面的和解协议。最后,和解的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行政复议机构是不会准许和解的。所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要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能够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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