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后来复议中止了。现在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复议中止的情况下,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有没有时间限制,申请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担心错过期限就没办法维护自己权益了,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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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复议程序再继续进行。 《行政复议法》(这里以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本为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对于行政复议中止后重新恢复计算申请期限的问题,实际上,在行政复议中止期间,申请期限是停止计算的。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中止并不会导致申请期限的丧失,而是在中止原因消除后接着之前的期限继续进行。 比如,张三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期限还剩20天时复议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期限从剩下的20天继续计算。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避免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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