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最近收到通知说行政复议终止了。我不太清楚这个行政复议终止之后,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申请复议开始算,还是从终止那一刻算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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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审理期限计算涉及行政复议程序中重要的时间界定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终止的概念。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行政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出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时,审理期限的计算通常截止到终止决定作出之日。比如,若在复议过程中出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情况,那么从准予撤回决定作出之时起,行政复议程序就不再继续进行,此时的审理期限就以该时刻来确定,即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准予撤回决定作出之日这段时间为实际的审理期限。再如,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也会终止,审理期限同样截止到相关事实被确认且作出终止决定之日。总之,行政复议终止时,审理期限以终止决定作出的时间为终点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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