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了担保人需要还债吗?


欠债人死了,担保人可能需要还债。首先要明确保证的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除外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下,先要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遗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才由担保人承担。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遗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另外,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就是前面说的那种,在特定条件下,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一些情况没满足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没履行或者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的保证方式。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能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