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作为担保人该如何处理?
给别人做了债务担保,现在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一直找我。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有没有办法能避免承担过多责任,要是我还了钱之后又该怎么向债务人追回来,想了解下具体的应对办法。
展开


当遇到欠债不还,作为担保人可以这样处理。首先要明确,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此有规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经过法院审判、执行了债务人财产后,还不够还债时,才能找一般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就不一样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还钱,不用先找债务人。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要是你承担了担保责任,也就是替债务人还了钱,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简单说,你还了钱后,就有权利向债务人要回来。 另外,还要注意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出借人在还款期满后六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拒绝先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