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钱离婚时怎么判,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彩礼的判决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签订财产协议对彩礼钱的分割做了约定的,那么就依照约定来处理。这就好比两个人提前商量好了怎么分这个东西,那就按商量好的来。 其次,如果没有财产协议,就需要看彩礼的性质和给付时间等情况。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或是结婚登记前男方给女方的,一般判给个人。 如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给的彩礼,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情况下离婚应当均等分配。不过,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概念: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