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彩礼问题。结婚前我家给了对方一笔彩礼,现在要离婚了,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哪些情况是必须要返还彩礼的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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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离婚时彩礼的返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只是订婚,举办了仪式,但没有去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是支持的。例如小李和小张订婚时,小李家给了小张彩礼,但之后两人没去登记结婚,那么小李家可以要求小张返还彩礼。 其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意味着虽然领了结婚证,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二人并没有像正常夫妻那样一起生活,没有共同的生活经历,比如因为工作等原因长期分居且没有夫妻间正常的生活状态。在这种以离婚为条件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样,这种情况也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比如小王为了给女方彩礼,家里背负了很多债务,婚后生活艰难,难以维持生计,那么离婚时小王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不过,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并且,如果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但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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