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无力偿还且跑路了,担保人该怎么做?


如果欠款人无力偿还还跑路了,担保人可以参考以下做法: 首先,要积极应诉处理。如果债权人因为欠款人跑路、欠款未得到偿还而起诉,担保人不要逃避,应按时参加诉讼,在法庭上合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 其次,审查担保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要是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义务就免除了,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在承担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为担保人是替债务人承担了原本应由其承担的债务,所以有权利向债务人追讨这笔款项。若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还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尽可能拿回自己承担的款项。 另外,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就是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只有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了,才由保证人来承担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不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特定几种除外情况。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到期没履行,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先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追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