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不会侵犯著作权?


在了解哪些情况不会侵犯著作权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一系列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 不过,为了平衡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使用作品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这些情况被称为“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你自己购买了一本小说,为了个人阅读和欣赏,对这本小说进行保存和阅读,这显然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在写一篇影评时,为了说明电影的情节和特点,适当引用电影中的台词和片段,只要引用的内容是适当的,就属于合理使用。 3.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新闻报道中为了真实呈现事件,播放一段已经发表的视频片段,这种使用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构成侵权。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是为了促进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上的讲话通常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传播价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刊登或播放。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是为了支持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司法机关为了办理案件,查阅和使用相关的书籍、文章等。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传播。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社区组织的公益演出,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例如,在公园里对雕塑进行拍照,这属于合理使用。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这有助于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 12.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和权益保障。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比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总之,在上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会侵犯著作权。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我们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