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担保物权会消灭?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务,对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在什么样的状况下,担保物权就不存在了呢?是债务还清了就消灭,还是有其他的条件?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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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首先是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就好比“主债权”是“主人”,“担保物权”是“随从”,主人没了,随从自然也不存在了。主债权消灭指的是主债权全部消灭哦,如果只是部分消灭,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它依然存在,担保财产继续担保剩余债权,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 其次是担保物权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和担保人的约定,通过将担保财产折价,或者把担保财产拿去拍卖、变卖,然后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实现了自己的权利,担保物权自然就消灭啦。 然后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这里的放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用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比如给担保人发函件说明放弃担保物权;另一种是债权人的行为导致放弃,比如因为债权人自身行为让担保财产损坏、消失了,这也会被看作是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 最后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主要指民法典等法律里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就会消灭。 相关概念: 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交易等产生的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物权实现: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获得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债权的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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