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我所在的公司有个别股东一直没有出资,现在公司出现了一些债务问题,不知道这些没出资的股东要不要对公司债务负责。想了解下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以及相关责任界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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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资的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是需要承担债务的。 首先,要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实缴”还是“认缴”,股东都必须对自己的出资负有足额到位的义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前提是要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就违背了这一义务,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总之,没有出资的股东不能免除责任,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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