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承担?
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到底该怎么承担。比如在离婚和不离婚的情况下承担方式有啥不同,想具体了解下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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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就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欠下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如果遇到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这些债务,或者夫妻双方财产是各自分开所有的情况,那么就由夫妻双方商量怎么去清偿债务,也就是协议清偿 。 要是双方商量不成,那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如何承担债务。 对于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可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正常来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的,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且要注意,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这意味着不管夫妻双方有没有离婚,都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要求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不用区分夫妻各自承担的份额,也没有先后顺序。只要一方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时,另一方就得接着清偿。 总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要先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再根据财产状况以及双方协商等情况来确定最终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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